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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根据要合法

1999-06-26 来源:生活时报 高海鹏 我有话说

某女士去超市购物,因一时疏忽未付款将商品带出,被管理人员告知按“偷一罚十”的店规予以罚款。交完罚款后,管理人员未给她开具收据,于是双方产生了争执。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方式,它的设定、实施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有法律设定罚款的才能进行罚款。可以设定罚款的规范性文件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三类,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制定所谓“行规”、“店规”等“庭堂告示”对公民进行罚款,均因没有法律依据因而非法。

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都可以罚款,有罚款权的行政机关只能是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决定的行政机关;一般社会组织没有罚款权,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或由有罚款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代行处罚权。

罚款一般应由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缴至指定的银行。只有20元以下的罚款或在某些法定特殊情形下,执法人员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被处罚人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缴。

在向您告知罚款决定时,执法人员应明示身份,并出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而且决定书上必须盖有行政机关印章并载明处罚的依据、数额、时间、地点和执法人员签名。如果执法人员不向被处罚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申辩,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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